第二十五章 教會

1. 大公或普世教會是無形的,他包括全部選民的數目,那些在過去、現在和將來蒙揀選的人,在元首基督下集合成一體;他是基督的新婦、基督的身體、是那充滿萬有者的豐滿。1 2. 有形的教會,在福音的條件下(不像律法時代,只局限於一個民族),也是大公或普世的,他包括世界各地所有宣認真宗教信仰的人,2及他們的子女;a 3他是主耶穌基督的國度、4上帝的家庭5─在他以外,人沒可能得到常規的拯救。6 3. 基督把牧職、神喻和上帝的法規,賜給有形的大公教會,以便在今世召集聖徒,裝備他們臻於完美,直到世界的終結。他又照著他的應許,藉著他的臨在和聖靈,使這些恩賜發揮效用。7 4. 這大公教會有時比較明顯,有時比較隱晦。8個別教會是這大公教會的一分子,他們有些比較純潔,有些沒有那麼純潔,這一切全取決於他們如何教導和遵行福音的訓誨,如何執行法規,及如何處理崇拜。9 5. 普天之下最純潔的教會也會犯錯及變得混雜不純。10有些教會已腐化到一個程度,不再是基督的教會,而是撒但的會堂。11無論如何,世上總有一間教會,是按著上帝的旨意敬拜他的。12 6. 教會沒有其他的元首,只有主耶穌基督。13無論怎樣說,羅馬教皇b不是教會的元首。c 14他卻是那敵基督,那罪人和地獄之子,他在教會高舉自己,敵對基督和一切與上帝有關的事。

第二十四章 婚姻與離婚

1. 婚姻只限於一男一女;一個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,或一個女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丈夫,都是不合法的。 1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,為上帝所安排,兩人同時在世時,要一直保持這關係 。」 2. 婚姻設立的目的,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,2合法地繁衍族類;又為使教會得到神聖的胚子,3並為防止不潔。4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婚姻的設計,是為了夫妻彼此扶助,為了保護、維持和發展他們的道德及屬靈品格,並為了生育兒女,在主的紀律和教訓中栽培他們 。」 3. 各種不同的人,只要有能力判斷他們所同意的事,便可以合法地結婚。5但基督徒有義務只同在主裡的人結婚,6因此,那些宣認真正改革宗教信仰的人,不應與不信的、教皇黨的,或其他偶像崇拜者a結婚;敬虔的人也不應與不相稱的人同負一軛,嫁娶那些惡名遠播的人,或那些堅持受咒詛的異端信仰的人。7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修改為:「凡是有能力判斷他們所同意之事的人,只要不超越聖經所禁止的血緣關係,便可結婚,這樣的婚姻在上帝和在教會眼中都是有效的。但不是所有婚姻都完全和確實符合基督教的精神和目標,除非伙伴雙方都委身於同一的基督信仰,和分享同一的意願,就是建立一個基督教家庭。福音派的基督徒在找尋婚姻伙伴時,應該只選擇那些持守同一福音信仰的人 。」 4. 不可在聖言中禁止與聖言所禁止血緣過於相近或親族的人通婚;b 8不能通過人的法律或各方的協議,把這種亂倫婚姻定為合法,令二人以夫婦的身分共同生活。丈夫不能娶妻子的近親,正如他不能娶自己的近親;妻子亦不能嫁丈夫的近親,正如他不能嫁自己的近親。c 9 薩默敦文本把這條改為:「婚姻對基督徒來說,有宗教和社會兩重意義。教會主持的結婚禮儀,其獨特之處,就是肯定婚姻是一個神聖的社會制度;這個禮儀祈求上帝祝福那些按著他的話語進入婚姻關係的人;聆聽渴望結婚的人所許的願;並勸勉結合的伴侶,令他們深信上帝的恩典常在他們的新關係中。 」 5. […]

第二十三章 公民長官

1. 上帝─至高主宰、世界之王─為了他的榮耀和公眾利益,命定公民a長官,讓他們擁有在他之下、人民之上的權力。為了達到這個目的,上帝用生殺之劍裝備他們,去保護和鼓勵行善的人,並刑罰作惡的人。1 2. 基督徒若被委任為長官,他可以合法地接受這公職和行使職權。2當他們執行職務時,應該按照每一個國家的健全法律,堅守虔敬、公義與和平。3如此,他們為了履行職務,並在正義和必須的情況下,便可在新約的約束下合法地發動戰爭。4 3. 公民長官不得假設自己有權宣道和施行聖禮,或掌管天國的鑰匙。5但他有權,並且這是他的義務,採取行動維持教會的合一與和平,保存上帝真理的純正和完整,壓制一切褻瀆的事情和異端,防止或改革崇拜和紀律的一切腐敗和陋習,確保上帝的法規適當地訂立、施行和遵守。6為了促進這些目的,他有權召集議會,出席議會,並確定其中所商議的一切皆符合上帝的心思 。7 薩默敦文本、美國長老會本、正統長老會本把本條修改為:「公民長官不得假設自己有權宣道和施行聖禮,或掌管天國的鑰匙,或干預信仰事宜─縱然是最少的事情。不過,公民長官就如養父,他們有義務保護我們這些信仰同一位主的教會,不得優待某一個宗派多於其他的宗派,要確保所有教牧人員免於暴力和危險的威脅,並在履行每一部分的神聖職能時,一律享有全部、無條件和不受質疑的自由。既然耶穌基督已在他的教會設立了正規的政府和紀律,國家的任何法律都不應該干預或妨礙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自願成員,按照他們本身的宣言和信念,正當地執行他們的職務。公民長官有義務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名譽,因此,他們應該採取有效措施,防止有人在宗教或反宗教的偽裝下受害:諸如人性尊嚴被踐踏、遭受暴力對待、被虐待和身體受傷害;並採取行動,確保一切宗教和議會集會能正常進行,不受干擾或搗亂。」 聯合改革長老會本則修改為:「公民長官不得假設自己有權宣道和施行聖禮,或掌管天國的鑰匙。不過,福音的啟示把不可推諉的責任,分配給不同階層的人,公民長官亦是其中之一,所以他們必須以服從福音的態度來執行公務:以基督教的原則管理政府,並常存敬畏上帝的心,按照他話語的指導來治理;經常提醒自己,將來要在上帝所指派、審判世界的判官主耶穌面前,交代自己所做的一切事情。因此,一個基督教國家的長官,有責任促進基督信仰,作為對人民最有價值的東西,他可用盡一切方法來達到這目的,只要這些方法不牴觸公民權,不直接或間接干預教會的管理─教會是救主自由而獨立的國度;也不因為要奪權而違背良知。」 4. 人民有義務為公民長官祈禱,8尊敬他們的人格,9繳納稅款和其他應付的費用,10遵從他們合法的命令,並為良知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。11長官沒有宗教信仰,或持不同宗教信仰,都無損他們的公正和法律權威,人民也不會因此而不用服從他們。12神職人員亦無例外,13教皇的權力和裁審權,也不能蓋過公民長官的職權,或命令他們所管治的人民;教皇更不能藉判定公民長官為異端的理由,或假借任何其他藉口,褫奪他們的治權或生命。14

第二十二章 合法的宣誓和許願

1. 合法的宣誓是宗教崇拜的一部分。1在崇拜中的適當場合,宣誓者嚴肅地起誓,呼喚上帝為他所宣告或承諾的作見證,並按照他所起誓的真偽來審判他。2 2. 上帝的名是宣誓的唯一見證,人呼喚上帝的名時應當心存神聖的畏懼和敬仰。3因此,人用那榮耀可畏的名發假誓,或輕率地起誓,或是用其他的名起誓,就是犯罪;這種行為極其可惡。4然而,對於非常重要的事情,無論在新約或舊約時代,上帝的話語都允許人起誓;5所以,在這些事情上,若有合法權威的命令,當事人便應進行合法的宣誓。6 3. 任何宣誓的人,應當適切地考慮這嚴肅行動的嚴重後果,並且在起誓時,只單單宣告那些他深信為真實的事:7宣誓者不應用任何誓言約束自己,除非是善良和正義的事,並他確實這樣相信,兼且他有能力和決心去履行。然而,拒絕合法權威的要求,不為善良和正義的事起誓,便是一個罪過。a 8 4. 宣誓當用簡明和常理可理解的字辭,不可語帶雙關,或暗藏玄機。9誓言不能強迫人犯罪,除此之外,人無論如何也要遵守誓言,甚至因此而使自己受傷害。10對異端或異教者所起的誓,也是不可違背的。11 5. 許願與包含承諾的宣誓性質相似,所以要以同樣的宗教態度和程序去處理它,並以同樣的真誠去履行它。12 6. 除上帝以外,不可向任何受造物許願。13所許的願若要得到悅納,它必須是自願的、出於信心,和本著有責任感的良知;並且是為所受的恩慈而表示感謝;或是為了得到我們所求的,而承諾加倍努力履行應盡的義務;或是為了其他能幫助我們達到上述目標的事情。14 7. 人不可以許願去做任何上帝話語禁止的事,或任何妨礙它所吩咐的義務的事,或許願者自己無能力完成、b亦沒有上帝應許賜他力量去完成的事。15這樣看來,教皇黨的苦修永久獨身願、貧窮願和修院規章服從願,並不是更高等次的完美階梯,它們只是迷信和罪惡的陷阱,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。16

第二十一章 宗教崇拜和安息日

1. 自然之光顯示,在萬有之上有一位上帝,他主宰一切,並按著他的良善善待萬物,所以他理應得到全心、全意、全力的敬畏、篤愛、頌讚、祈求、信賴和服務。1不過,敬拜真神的正確途徑,是由他親手制定的,因此便受他所啟示的旨意限制。敬拜上帝不可用人的想像和設計,或撒但所建議的有形象徵,或任何其他聖經所沒有指定的方法。2 2. 應當把宗教崇拜獻給上帝─父、子、聖靈;並且單單敬拜他,3而不是天使、聖賢或其他受造物。4自從人類墮落以來,崇拜便不能缺少中保;除了基督以外,其他皆無法擔當中介者的角色。5 3. 感謝的祈禱是宗教崇拜的一個特別部分,6是上帝對所有人的要求。7若要祈禱得到上帝的悅納,就必須奉聖子之名,8藉聖靈的幫助,9按上帝的旨意,10用悟性、敬仰、謙卑、熱誠、信心、篤愛和恆忍祈求;11出聲祈禱,就當用人所熟悉的語言。12 4. 祈禱的內容應該符合律法的要求;13可為一切在生的或將要來的人祈求,14但不可為死人祈求,15亦不可為那些明知犯了至於死的罪的人祈求。16 5. 一般宗教崇拜的組成部分包括:存合乎真道的敬畏來閱讀聖經,17合理的宣道,18本著良知來聽道─順服上帝並用悟性、信心和敬仰,19內心豁達感恩地頌唱詩篇,20還有正當施行和合宜地接受基督所設立的聖禮。21此外,a宗教的宣誓、22許願、23嚴肅的禁食,24以及特別的感恩會,25都要按著它們的時期和季節,以聖潔和敬虔的方式舉行。26 6. 在現今的福音時代,無論是祈禱或任何其他宗教崇拜,都不再限定在某一地點或朝某一方向舉行,並且沒有任何一處擁有特殊優勢,能令上帝更加喜悅。27人應在各處28用心靈按真理b 29敬拜上帝,例如每日30在家中,31和獨自在私下進行;32至於公眾聚會,就更加要嚴肅地參與,不能有意或無意忽略或廢棄它們,因為是上帝以他的聖言或治理召集聚會的。33 7. 自然律顯示:在一般情況下,人會安排一段適合的時間敬拜上帝。這樣,上帝亦在他的聖言,藉一個道德和永久的積極命令,c特別指定七日中的一日為安息日,所有人,無論處身任何世代,都要遵守這聖日。34這一日,由世界起始到基督復活,是一週的最後一日;基督復活後,便改為一週的第一日,35聖經稱這日為主日,36基督徒應謹守這日為他們的安息日,直到世界的終結。37 8. 當向主守安息日為聖,人要預備自己的心,並預先安排日常事務。要好好地遵守這整日的神聖安息,不僅要放下關乎世俗事務和娛樂的工作、說話和思想,38而且要用全部時間參與公眾和私下的敬拜,以及其他必須做的義務和慈惠的事。39

第二十章 基督徒的自由與良知的自由

1. 基督為在福音下的信徒所買贖的自由,包括免除一切罪責、上帝的忿怒和道德律的咒詛;1救他們脱離現今的邪惡世界、撒但的拘控、罪惡的主宰、2 苦難的折磨、死亡的毒鉤、墳墓的勝利,和永遠被定罪;3 又給他們權利可以直達上帝面前,4 以兒女的愛和心態去順服上帝,不用像奴僕一般的戰戰兢兢。5 在律法下的信徒一樣擁有以上各種自由,6 不過,基督徒的自由在新約下就進一步擴大了,猶太教會要遵守禮儀律法,他們卻不須負這個軛。7 相比於在律法之下的信徒,他們可更坦然無懼地直達施恩寶座前,8 並更深入地與上帝自由的靈交流。9 2. 唯獨上帝是良知的主宰,10 他令良知不受人的教義和誡命所束縛─人所有的教訓都違背上帝的真道;若是信仰和敬拜的事情,a 則不符合真道。11 因此,人若本乎良知而相信這些教義,或遵守這些命令,18 便是出賣良知的真自由;12 若要求人絕對、盲目地相信和服從,便是摧毀良知和理性的自由。13 3. 凡借基督徒自由之名,或犯罪,或縱慾,便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目的。這目的本是要從敵人手中救拔我們,讓我們在有生之年可以事奉主,在他面前無所畏懼,並充滿聖潔和正義。14 4. 上帝所授權的權力機關和基督所買贖的自由,不是互相為敵的,上帝沒有定意要他們摧毀對方,反而是要他們互相扶持和互相保存;所以,那些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對抗合法的權力機關,不論是政府或教會,或該權力的合法執行人,都是對抗上帝的法規。15他們發布這等言論,或堅持這種行為,便是違反自然之光,或基督教的普遍原則(無論有關信仰、敬拜,或言談),或敬虔的德能。這些錯誤c […]

第十九章 上帝的律法

1. 上帝交給亞當一條律法,作為德行之約。在這項條約中,上帝要求亞當和他的後裔必須個別地、完全地、一絲不茍地和持續地順服上帝,如果他們履行這約,便應許他們得生命;如果他們背約,便會招致死亡。上帝並且賦予亞當能力去遵守這約。1 2. 亞當墮落以後,這律法仍然是公義的完美準則。上帝在西乃山所頒布的,就是這律法,它分為十條誡命,寫在兩塊石版上。2首四誡涵括我們對上帝的義務,其餘六誡則是對人的義務。3 3. 除了這一般稱為道德律的律法外,上帝樂意給以色列人─教會的雛型─一些禮儀律,其中包括幾條典型的禮儀律例,部分是有關敬拜的,它們都是預表基督,並他的恩典、活動、受難和恩惠;部分則是各種道德義務的教誨。5所有禮儀律例,如今都在新約之下被廢止。6 4. 上帝又交給以色列這個政治群體各種司法的法例,它們隨著猶大國的滅亡而終止,除了當中一些普遍的公平原則外,現已全部失去約束力。7 5. 道德律永遠具有約束力,無論是已經被稱為義的人,或是其他人,都要服從它;8這不但是為了其中所載的內容,也為了造物者的權威,因為這是他所頒布的。9基督在福音中非但沒有解除這責任,反而肯定它。10 6. 雖然真信徒不受德行之約所管制,不會按照律法被判為正義或受譴責,11可是律法對於他們及其他人都是非常有用的。它可用作生活的尺度,明列上帝的旨意和人的義務,既指導亦約束信徒的行為。12他們因此發現,罪惡對他們的本性、心靈和生活造成何等程度的污染。13當他們省察自己時,就會進一步理解、感到懊悔和憎惡罪惡,14並更加明白為甚麼他們需要基督,更了解他的順服是何等完全。15律法對於再生的人也是同樣有用的,它能防止他們繼續腐化,因為律法可以遏制罪惡:16律法能起阻嚇作用,它清楚指出何種罪過導致何種刑罰,信徒雖不用承擔律法的咒詛,但他們免不了要在今生承受犯罪的苦果。17同樣,律法的應許說明上帝如何嘉許順服的人,叫他們知道遵行律法的,會得到哪些福分18─當然不是把他們放在德行之約的律法下考慮。19換言之,當一個人行善而不行惡,原因是律法獎勵前者而阻嚇後者,這不足以證明他是在律法之下,而不是在恩典之下。20 7. 上述律法的各種用處與福音的恩典並無牴觸,反而自然地與它相配合:21基督的靈一方面抑制,另一方面扶助人的意志,使他甘心樂意遵行律法所啟示當行的神旨。22

第十八章 恩典和得救的保證

1. 偽善者和其他未再生的人,雖然可以徒勞地欺騙自己,為自己製造虛假的盼望,並自以為得到上帝的恩寵和救恩的產業,1他們的自以為是屬乎肉體,(他們的盼望必然毀滅)。2但那些真心相信主耶穌、真誠地愛他、努力以無虧的良心行在他面前的人,他們可以在今生得到保證,肯定自己活在恩典中,3並且因盼望上帝的榮耀而滿心歡喜,這盼望永遠不會令他們感到羞愧。4 2. 這份肯定不是建基於不可靠的希望,也不是一種由不肯定所產生的簡單臆測和或然的信念。5它是一種由信所生不會錯誤的保證,建基於拯救的應許這神聖真理;6並基於恩典的彰顯這內在的證據,這恩典是拯救應許所保證的;7也基於那使人成為後嗣的靈與我們的靈一同作的見證,就是證明我們是上帝的子女8─聖靈是我們要承受產業的定金,我們因此得印記,直到得贖的日子來臨。9 3. 由於這個不會錯誤的保證不是信心的實質,所以一個真正的信徒可能要等待一段長時間,和經歷很多困難奮鬥,才能分嘗這保證。10然而,真信徒已被聖靈賦予能力,能夠知道上帝無條件賜給他們的東西,他們不需要特別的啟示,只要正確地運用普通方法,就可以獲得這保證。11因此,人人都有責任,要努力肯定自己蒙呼召和揀選,12藉此得嘗保證的果子:他的心會越發充滿在聖靈裡的平安和喜樂;他對上帝的愛和感謝,他因順服履行責任而獲得的力量和喜樂,也會越發增長。13因此,得救的保證不會令人變得越來越懶散。14 4. 真信徒的得救保證是會改變的,它有時會動搖,有時會減弱,亦會間斷地消失和出現,造成這現象的原因各有不同,可能是疏忽而沒有好好保存它;可能是墮入某些特別的罪惡,使良知受損和聖靈擔憂;可能是出於某一突發或猛烈的試探;亦可能是上帝收回他的面光,信徒甚至因此被恐懼煎熬,害怕上帝讓他行在黑暗中,再不能看見光明。15其實,他們是永不會完全失去上帝的胚子、信仰的生命、基督和弟兄的愛、真摯的心和良知的責任。從這一切,並藉著聖靈的工作,這保證在適當的時候便會復燃;16藉著這一切,在此時此刻,他們便不會陷入完全的絕望中。17

第十七章 聖徒的堅忍

1. 凡上帝在他愛子裡收納,並藉他的靈有效地呼召和聖化的人,不會完全或最終從恩典的境地墜落,他們必定可以忍耐堅持到底,永遠得著救恩。1 2. 聖徒的堅忍不是依靠他們自己的自由意志,而是依靠上帝永恆不變的揀選,這揀選的法旨是出於父上帝無條件和不改變的愛;2信徒的堅忍也依靠耶穌基督的功德和代求的效力、3住在他們裡面的聖靈和上帝的胚子,4以及恩典之約的特性。5基於這些要素,我們經驗到堅忍的確實性和無謬性。6 3. 然而,他們可能因撒但和世界的試探、內裡殘餘腐敗的肆虐,和自己對於堅忍方法的輕忽,而陷入嚴重的罪行中,7並且持續一段日子。8因此,他們觸動上帝的不悅,9令他的聖靈擔憂,10使自己失去某些恩典和安慰,11心裡剛硬,12良知受傷,13損害並連累他人受非議,14為自己招致今生的審判。15

第十六章 善行

1. 善行乃是上帝在聖經中所吩咐應做的事情;1那些缺乏聖經根據,出於盲目的激奮,或以良好意圖來矯飾,由人所炮製的行為,並非善行。2 2. 這些出於服從上帝的律令而做的善行,就是信心所結的果實,它們證明這信心是真實而充滿生命力的。3信徒藉著善行可顯示他們對上帝的感恩,4增強他們得救的確信,5建立他們的弟兄,6修飾所宣認的福音,7塞住敵人的口,8並且使上帝得榮耀。9信徒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以精工造成的,10當他們結出聖潔的果子,便達到終極的目的─永生。11 3. 他們行善的能力一點也不是出於自己,而是完全來自基督的靈。12他們能夠行善,除了因為已領受的各種恩典外,還需要同一的聖靈實際影響他們,在他們裡面工作,使他們能定意和實行那些合乎上帝美意的事。13但他們不能因此而變得輕忽,好像除非感受到聖靈的特別感動,自己便無須履行義務;相反,他們應該努力激發在他們裡面上帝的恩典。14 4. 在順服的事情上,人就算在今生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,他們所做的通通不是超義務的,亦沒有超出上帝對他們的要求,事實上,他們所做的根本不能滿足他們所應盡的義務。15 5. 我們不能靠我們最好的行為,從上帝手中賺得赦罪或永生,因為它們與將來的榮耀相差太遠,完全不相稱;並且在上帝與人之間有一度無限的間距,我們憑善行既不能令上帝得益處,又不可補償我們過往的罪債;16當我們做了能力所及的事情後,我們只是盡了自己的本分,我們不過是無用的僕人:17這些行為既是好的,它們便是出自他的靈;18但由於它們是透過我們做出來的,它們就被玷污,並與許多弱點和瑕疵混雜,以致它們經不起上帝嚴厲的審判。19 6. 然而,無論如何,a信徒本人既然藉著基督被接納,他們的善行也在他裡面被接納。20這不是由於他們今生在上帝眼中變得完全無可指摘,21而是上帝在他兒子裡以一種特別的態度看待他們,樂意接納和報償那些真誠但帶著許多弱點和瑕疵的善行。22 7. 未再生的人所做的事,從事件本身來看,雖然可能符合上帝的誡命,兼且對他們自己和別人都有好處,23但因它們既不是出自被信仰煉淨的心,24又不是按照真道的正確方法實行,25亦不是要達到一個正確的目的─上帝的榮耀,26所以它們含有罪惡,不能為上帝所接受,也不能使人到達上帝的標準,可以領受上帝的恩典。27然而,若他們忽略這些事,就罪加一等,更加令上帝不悅。28